2011年10月1号——10月10号将举办韩氏梅花心易弟子班,将在河南省南阳市举办。详情点击
 
 

    韩海军,当代中国易经大师,1964年出生于景色秀丽,风光旖旎的河南省南阳市。该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,具有兼容南北风光的自然山水,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。早在 50 万年前,与北京猿人生活于同一个时代的“南召猿人”,就在这里繁衍生息。古往今来 ...
             ----更多介绍
 
 
 
OICQ:26278156  975221016
地址:中国河南南阳李相公庄117号
邮编:473000
电话:13938975442
邮箱:26278156@163.com
站长:韩海军
 
 
   
 
 

《中论要解》第二卷

[来源:原创] [作者:不详] [日期:2009-03-31] [浏览次数:]

 本住为一,而眼等诸根各异。右诸根同一本住,当是六根之用相同。事实不然,眼缘色眼识,耳缘声生耳识,鼻缘香生鼻识,舌缘味生舌识,身缘触生身识,意缘法生意识。故曰一切眼等根,实无有本住,眼耳等诸根,异相而分别。问曰:

  [若眼等诸根 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 云何能知尘]

  若眼等诸根无本住者,今眼耳等一一根,云何能知外尘呢?所以能知外尘者,由有神我,以神我故,所以一一根能知一一尘。于此可知,外人仍是执著定有本住定有诸法。

  [见者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 则应有本住]

  答曰:若依汝言,诸根以有本住方能知尘,那么系一一根中各有知者?抑系一知者在诸根中?基诸根中有一知者,则应见者即闻者,闻者即受者。其余耳鼻舌身意根,亦应如是。若如是者,则如汝所说应有本住。但事实不然,眼能见不能闻,耳能闻不能嗅,鼻舌身意其用各各不同。是知诸根同有一知者,不成道理。

  [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 如是则神多]

  假设一一根中各有知者,亦不应道理。

  若见闻各异,受者亦各异,同时六根各各皆有知者,则应一人同时具有一切知。若如是者,则见受时亦应闻受,乃至同时亦应有嗅尝触念等受,如是则神多。所以不应诸根,于一时各各有知。换句话说,见时即无闻嗅法触念等知,其余诸根,亦复如是。

  [眼耳等诸根 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从 彼大亦无神]

  眼耳等诸根及苦乐等诸法,由地水火风四大所成,而四大中亦无神我。当知一切法无本住也。

  问曰:诸根诸法无有本住可尔,但眼耳等诸根,及苦乐诸法应为实有。答曰:

  [若眼耳等根 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 眼等亦应无]

  若眼耳等根,苦乐等诸法,无有本住者,眼耳等根苦乐等法,亦应无有。何以故?汝先已说:[眼耳等诸根,苦乐等诸法,谁有如是事,是则名本住。]

  [眼等无本住 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 无有无分别]

  是知眼等要苦乐等法,先(过去)无本住,今(现在)后(未来)亦复无。以三世无本住故,一切法毕竟空,一切法无所有无分别,若执分别,即成戏论。

  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观燃可燃品第十


  
  燃譬如火,可燃譬如薪。火因薪而烧,无薪则火不自烧。薪因而烧,无火则薪不自烧。故燃烧之法,第能燃之火待所燃之薪,所燃之薪待能燃之火而成。既然烧之为法,第能所相待而成,是知烧之为法无自性。无性随能所之缘,则有燃烧之法。燃烧之法随缘而成,故无自性。所以能燃与右燃,非为定有,更无先后次第。

  外人问曰:譬如世间之火燃烧,便是有火有薪方成燃烧。燃譬如神我,可燃譬如五阴身心,有神我与五阴和合,方有众生。答曰:是事不然。

  [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]

  若燃是可燃,如果燃与楞燃是一,即等于作作者则一。若作业与作者为一,如陶师造瓶,作者是陶师,作业是所造的瓶。若谓陶师即瓶,瓶即陶师,不合道理。

      干 若燃异可燃,离可燃有燃。如果火与薪各异,薪自为薪,火自燃烧,则是离薪而有火之燃烧。

  [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]

  如是则火虽无薪,而自体应是常燃。不须因可燃之薪,自能燃烧了。如是即不用人功添薪,火能自燃,亦名无作燃烧的火。

  [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]

  如果燃与可燃能各自存在,当是火不待可燃之薪,而能自燃。如是则不从薪的因缘,而能自生。若如是则应火能常自燃烧,不待人功加薪,所以然人功则应空。

  [若汝谓燃时 名为要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]

  若汝谓燃烧时,薪方名为可燃。换句话说,未至欲燃烧时,只名为薪,不名可燃。至欲燃烧时,薪方名为可燃。欲燃烧时,尔时但只有薪,尚无有火,既无有火,何物燃烧可燃?当知燃因可燃而烧,可燃时,方名可燃,是不成立的。因为无性随缘方成燃烧,燃烧是火与薪因缘所成,还归无性,非是定有,火之与薪,非有先后次第。

  [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]

  若谓燃时薪转名为可燃,尔时火与薪尚未相及,火不及薪当然不烧。不烧则不灭,不烧不灭即是常住。

  问曰:

  [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]

  外人曰,正因为能燃之火,与所燃之薪异,方能燃至可燃。例如此男彼女各自异处,方能此男至彼女,彼女至此男。

  答曰:

  [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]

  其实汝举此男彼女之喻,不能成立。因为离此男有彼女,离彼女有此男。但燃烧的情形则不同,火无薪不烧,薪无火亦不烧。所以汝谓火与薪相离,而能火至于薪成其燃烧者不成道理。因为男女异处而有男女,火薪异处则无燃烧也。问曰:火与薪相离不能燃烧,则应火待薪而烧,薪待火而烧,二者相待而成烧。外人所谓相待者,系执定有火定有薪而成相待。答曰:

  [若因可燃燃 因燃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]

  既然因可燃之薪,方有火之燃烧。因火之燃烧,薪方称之为可燃,二者相因而成燃烧。那么先有何法,均不成相待,既不相待,便不能称为能燃与可燃。因为二者相待,方成燃烧。二者若不相待,便不能造成燃烧。不成燃烧,便不得称为能燃与可燃。

  [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]

  我们知道,火的性质是燃烧。如果火因可燃的薪而燃烧,则是火自性燃烧,再由薪而成燃烧,故曰则燃烧成复成。

  同时可燃之薪中,无有燃烧,云何能因可燃而成燃烧呢?

  [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今则无因待 亦无所成法]

  若法因待成,是法还成待。例如燃烧,是以能燃之火与可燃的薪因待而成,则此燃烧无自性,全是火与薪的因待关系。

  如果无有火与薪因待的关系,便无有所成燃烧之法。故曰:今则无因待,亦无所成法。

  [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]

  若法有待成,未成云何待?例如燃烧是因火与薪相待而成,燃烧未成之时,焉有火与薪之相待?

  若成已有待,成已何用待?如果燃烧已成,而说有火与薪的相待,然燃烧已成,何用相待?

  当知火中无燃烧,火必待薪方有燃烧。薪中无燃烧,薪必待火方有燃烧。若燃烧已成,便不用火与薪之相待了。而[相待]者,即无自性,无自性故方须相待。

  [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]

  所谓燃与可燃,是相待假立,是相待假立,非有实体。非是因可燃而有燃,亦非不因可燃而有燃。故曰因可燃无燃,不因可燃亦无燃。同时燃亦是假立无有实体,非是因燃而有可燃,亦非不因燃而有可燃。故曰因燃无可燃。不因无可燃。

  [燃不余处来 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来说]

  燃烧是因缘生法,无有自性无有实体可得。故燃不余处来,燃处亦无燃烧。以燃烧缘生无性,无实体可得故。可燃亦是因缘假立,无实体可得。

  余如去来说。如去来品中所说,已去无有去法,未去亦无去法,离已去未去,去时亦无去法。以诸法因缘生,无自性不可得故。

  [可燃即非然 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 燃中无可燃 可燃中无燃]

  火之燃烧是因缘生法,无有自性。所以可燃即非燃,假若薪即是火,不成道理。如作作者一,陶师即瓶,同样地不如道理。

  离可燃无燃。燃烧是火与薪相待而成,所以离可燃之薪,无燃烧之火。

  燃无有可燃。若有可燃之薪,便是尚未造成燃烧。既已成为燃烧,当然已不为薪。换句话说,烧即非薪,薪即非烧。

  燃中无可燃。我们已经知道,薪即非烧,烧即非薪,故燃烧中无可燃之薪。若有可燃之薪,当是尚未燃烧。

  可燃中无燃。薪中自无燃烧,薪中若有火,则不待火自能燃烧矣。(据大正藏,此颂为五句。据吉藏疏,可燃中无燃一句,列入后文长行中。)

  [以燃可燃法 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 一切等诸法]

  以燃可燃法,说受受者法。燃烧之法,是火与薪之因缘所成,无有实体,只是假名。若燃烧有实体者,应无火无薪仍有燃烧。

  受受者亦复如是,受是五阴,受者是人。受与受者,亦是相待假立。外在的瓶,是泥的因缘假立,衣是缕的因缘假立,只有假名而无实体。乃至一切诸法,无非因缘生。因缘所生法,好空无自性,唯是假名。故般若云,世间分别一切法,唯是分别假名。

  [若人说有我 诸法各异相 当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]

  一切法无性随缘,缘成无性。以一切法无自性故,所以佛说一切法无我。诸有为法,生住灭各异相,诸法异相随缘假现,云何有我?[我]是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,如露如电。故若人说有我,是人不得佛法味。

  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观本际品第十一


  
  所谓本际,是言众生生死,有根本有开始,谓之本际。佛说众生生死无本际,系明华竟空义,外人却以[众生生死无本际]反证众生生死为实有,故论主破之。

  何故众生生死,是毕竟空义?因为众生者,众因缘生也,因缘所生法,无有自性,即毕竟空。

  再者生死即是无始,即毕竟空。何以故?生死即不存在,若有存在,即是不生不死。

  [大圣之所说 本际不可得 生死无有始 亦复无有终]

  大圣是佛,佛说本际不可得,生死无有始。既无本际,故生死无始,无始则非有,非有则无终。

  [若无有始终 中当云何有 是故于此中 先后共亦无]

  始终之间曰中,既无有始终,中当云何有?既无初中后,是故于此中,先后共亦无。先后[共],即初中后亦无。

  [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不生有老死 若先有老死 而后有生者 是则为无因 不生有老死]

  若使先有生,后有老死者。便是说生外另有老死,老死外另有生,这是不合理的。我们都知道,死是生处死,生是死处生。无生便无死,无死焉有生?生死各无自性,对生说有死,对死说有生。无性随缘现生死,生死缘成无自性。所以生死各无自性,无有先后第。[不老死有生,不生有老死]是真呵其过。

  若先有老死一偈,很明显可以知道是无因过。

  [生及于老死 不得一时共 生时则有死 是二俱无因]

  生及于老死,不得一时共。生与死既非先后有,亦非一时共。以生时则无死,死时则无生,不得生死同时。

  何故生死既非先后有,亦非一时俱有?以生死缘成无性,无本际故。

  [若使初后共 是皆不然者 何故而戏论 谓有生死老死]

  初后共即先后一时共。生死随缘无性非为实有,所以初后共,皆不然也。若执无自性为实有,便是戏论。故曰何故而戏论,谓有生老死?生死既无,焉有生死本际?

  [诸所有因果 相及可相法 受及受者等 所有一切法 非但于生死 本际不可得 如是一切法 本际皆亦无]

  因果、相可相、受受者,乃至一切法,皆依他而起,缘成假立,无有自性。故非但生死本际不可得,一切法本际亦不可得。

  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观苦品第十二


  
  [自作及他作 共作无因作 如是说诸苦 于果则不然]

  有人言苦是自作自受的。有言苦是他作,加诸于我的。有言苦是自作过,他加诸于我的。有言苦是无因而有的。论主言当知是果法,由因缘生无自性。汝言自作他他共作无因作,于苦果皆不然也。

  [苦若自作者 则不从缘生 因有此阴故 而有彼阴生]

  苦若自作者,则不从缘生。假使苦不从缘生,便是定性苦。苦若定性,当是常苦无乐,若无乐者焉知是苦?

  五阴身心是苦,所谓二苦,即身苦心苦。但今五阴是从前五阴来,非今五阴自作今五阴,何得言苦是自作?

  问曰:若今五阴从前五阴来,应是他作。答曰:不然。

  [若谓此五阴 异彼五阴者 如是则应言 从他而作苦]

  若谓今五阴异前五阴,可言从他作苦,但事实不然。今五阴是果,前五阴是因。全因成果,不可能一部分因成果,另一部分因不成果;全果由因而来,不可能一部分果由因而来,另一部分果不由因来。所以然因赅果海,果彻因源,怎能言此五阴异彼五阴?既然此五阴不异彼五阴,当知苦非他作也。

  [若人自作苦 离苦何有人 而谓于彼人 而能自作苦]

  人与五阴,相待而立,各无自性,徒有名字。约事相而言,离人无五阴,离五阴无人。所以若谓人自作苦,然离五阴苦何有人?是故不得谓人自作苦也。

  [若苦他人作 而与此人者 苦当离于苦 何有此人受]

  我们已经知道,五阴苦即人,人即五阴苦。若苦他人作,而与此人者,然而若离五阴苦,何有此人受呢?因为离五阴无人故。

  [苦若彼人作 持与此人者 离苦何有人 而能授于此]

  这一偈与上一偈,同是说离五阴无人。上一偈是说离五阴苦无此人受,这一偈是说离五阴苦无彼人授。故曰离苦何有人,而能授于此?

  [自作苦不成 云何彼作苦 若彼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]

  自作不成,当知他作亦不成。何以故?若彼人作苦,亦名自作也。

  [若不名自作,当知他作亦不成。何以故?若彼人作苦,亦名自作也。

  [苦不名自作 法不自作法 彼无有自体 何有彼作苦]

  若此彼苦成,若自作苦他作成立的话,应有共作苦。今自作苦他作苦不成,焉有共作苦?自作他作皆有因作,尚不能作苦果,何况无因作?

  [非但说于苦 四种义不成 一切外万物 四义亦不成]

  非但说于苦,自作他作共作无因作,四种义不成,一切法四种义亦不成。何以故?一切法无作故。

  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观行品第十三


  
  问曰:

  [如佛经所说 虚诳妄取相 诸行妄取故 是名为虚诳]

  如佛所说,诸行生灭无常,外人执著实有诸行。不知佛就诸行无常,系显毕竟空义。以有为法无常,念念生灭,无有实体。若有实体,当是不生不灭。诸行无常无有实体,故系毕竟空义,非谓诸行实有也。

  外人引佛经谓:如佛经所说,虚诳妄取相,诸行妄取故,是名为虚诳。既然佛经说有诸行,虚妄取相,故知实有诸行。答曰:

  [虚诳妄取者 是中何所取 佛说如是事 欲以示空义]

  一切法相,随缘幻现无有自性。犹波浪万重,只是一水所现,无自体性。痴人所见,实有波浪。智者如实知,只是一水。波浪虚诳无实,痴人妄取。故偈云虚诳妄取者,是中何所取,佛说如是事,欲以示空义。

  [诸法有异故 知皆是无性 无性法亦无 一切法空故]

  诸法有异,是说诸法生灭变异也。诸有为法生灭变异无常,故知诸法皆是无性。如果诸法有自性,法有自性必然是常,若法是常,必非生灭变异。故曰法有异故,知皆是无性。

  法无自性,是无此法。故曰无性法亦无,一切法空故。以一切法因缘幻有,无实体性,是故一切法空。

  问曰:

  [诸法若无性 云何说婴儿 乃至于老年 而有种种异]

  外人问曰,汝言诸法有异故,知皆是无性,事实不然。例如有人的存在,方有婴儿时,匍匐时,童子时,壮年时,乃至老年时等种种异。若无有人,云何有婴儿时,乃至老年时?故曰诸法若无性,云何说婴儿,乃至于老年,而有种种异?

  [若诸法有性 云何而得异 若诸法无性 云何而有异]

  论主答曰:若诸法有性,云何而得异?

  此二偈是说生灭变异相,即毕竟空、无相、不可得。毕竟空有二,无性随缘,则空不可得;随缘无性,则有不可得;一切不可得,谓毕竟空。

  假设诸法有性,既然法有决定性,当无有变异,故曰云何而得异?

  若诸法无性,诸法无性是无诸法,既无诸法,云何有诸法异?

  [是法则无异 异法亦无异 如壮不作老 老亦不作壮]

  是法者,即一法也。异法者,即二法也。

  我们已经知道,诸法有性则无异,诸法无性说无异。故是法则无异,异法亦无异。

  假设婴儿是一法,若婴儿有决定性,应是婴儿永远是婴儿,不可能变为非婴儿。若婴儿无性,无性是无其法,故曰是法则无异。

  异法亦无异,例如壮与老是异法,若壮与老各有定性,则壮永远是壮,老永远是老,故不变异。若壮与老无性,无性是无壮与老其法,故终无变异。如壮不作老,老亦不作壮,以壮与老各有定性故。

  [若是法即异 乳应即是酪 离乳有何法 而能作于酪]

  此一偈仍是说是法则无异,异法亦无异。汝若谓一法自体即异者,那么乳应即是酪。乳不是酪,故[是法]无异。

  汝若谓异法有异者,亦无道理。例如乳与酪是异法,事实上乳与酪亦无异。何以故?酪由乳而出,离乳有何法能作酪呢?既然酷由乳出,当知异法亦无异。

  外人以有所得心执有定法,故见是法异,异法异,著二边不契中道。不知一切法以无性为性,无性故无差异。无性能随缘,随缘则现差异。诸法差异随缘幻现,无自体性,还归无差异。如是则无差异而差异,差异而无差异。无差异不可得,差异亦不可得,是法不可得,异法亦不可得,不可得亦不可得,如是方契中道。

  问曰:汝破是法异,破异法异,既无是法异,无异法异,应是空相,因为空无如是差异。如此说来,空即是法,何得谓一切法无自性?

  外人仍是执有定法,彼转执空为定法也。答曰:

  [若有不空法 则应有空法 实无不空法 何得有空法]

  空即无所得义,若有所得于空,此空仍是有法。无所得于有,无所得于空,一切无所得,方是真空义。外人所谓空者,有所得空也。  

  若有不空法,则应有空法。对不空法,方立空法,上来种种破不空法,既无不空法,云何有空法?

  [大圣说空法 为离诸见故 若复见有空 诸佛所不化]

  大圣说空法,为离诸见故。众生以其邪见,乃见于空与不空。如果离于见,则不见空,亦不见不空。一切法缘生无性,无有分别。众生以其邪见,乃于无分别中妄生分别。佛为令众生离诸见,故说空法而对治之。若众生复见有空,邪见坚固,则诸佛亦不能化矣。

  中论要解 作者:释智谕
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观合品第十四


  
  [见可见见者 是三各异方 如是三法异 终无有合时]

  问曰:经云根尘识,三事和合触。既有根尘识,既有和合触,云何说一切法空?

  于回答中,单约眼根色尘色眼识回答,以例其余。见是眼根,可见是色尘,见者是眼识。此三各异方,终无有合时,眼根在身内,色尘在身外,眼识或言在身内,或言遍一切处。三者异方而处,云何能合?既然无合,云何有和合之见?

  若谓有见,为合而见?为不合而见?若谓和合而见,当是未和合时,根、尘、识皆无见。如果无见和合后成为有见,不如道理。若谓不和合而见,则应眼根不与色合,亦应见一切色,不如道理。

  [染与于可染 染者亦复然 余入余烦恼 皆亦复如是]

  既然见、可见、见者无有和合,故由见色而生的贪染亦无。故曰染与于可染,染者亦复然。其余耳根、声尘、耳识,鼻根、香尘、鼻识,舌根、味尘、舌识,身根、触尘、身识,意根、法尘、意识,及贪瞋痴等烦恼,皆亦如是。

  [异法当有合 见等无有异 异相不成故 见等云何合]

  异法当有合,见等无有异,异相不成故,见等云何合?举法无异而破合。云何见、可见、见者无有异?因为见、可见、见者等三,皆因缘生无自性。以无自性故,所以见等无有异。合由异而有,既无异法,故知无合。

  [非但见等法 异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 皆亦无异相]

  非但见、可见、见者无有异,乃至所有一切法,皆缘生无性,故一切法皆亦无异相也。质而言之,一切法无自性即空,空即无相,以无相故,所以异相不可得。

  [异因异有异 异离异无异 若法从因出 是法不异因]

  异因异有异。第一个异字,是言因缘和合所成之法也。[因异]之异,是方系因众缘之异也。最后[有异]二字,是言和合果法始有异也。

  例如拳的的差异性,系因五指因缘和合,乃有拳之差异性。此一句偈的意思的是说,[和合体的差异,系因众缘之异,乃有果体之异。]

  异离异无异。和合体之异,若离众缘之异,即无和合体之异。例如拳之异,系因五指之异,而现拳之异。若离五指之异,便无拳之异。所谓异者,系言物体存在,不同余物也。

  若法从因出,是法不异因。犹如五指合而成拳,拳之为法,从指而出,则拳与五指不异也。意思是说,指者缘生无性,当然拳亦无自性也。

  问曰:若离众缘之异,定有和合法与余物之异,有何咎?答曰:

  [若离从异异 应余异有异 离从异无异 是故无有异]

  若离从异异,应余异有异。

  假若离五指之异,而有拳之异,乃可说拳与余物而有差异。今离五指之异,实无拳之存在,所以不得谓拳与余物而有异也。

  [异中无异相 不异中亦无 无有异相故 则无此彼异]

  异法中无有异相,若谓此法与彼法差异,而于中实无有异相。何以故?此法与彼法各无自性,法无自性,故无异相。

  不异法中亦无异相。何以故?法既不异,云何更有异相?既异法中无自性无异相,不异法中亦无异相,以无异相故,所以无此彼之异也。

  [是法不自合 异法亦不合 合者及合时 合法亦皆无]

  有异法方有异法合,既无异法,故无异法合。最后以一异破合。

  是法不自合,是法者一法也,亦即不异法也,一法不自合也。异法亦不合,以异法无自性也,法无自性是无其法,无法云何合?是故合者合时合法,皆不可得。

 

 

韩海军易学官方网站 >> 学佛悟道 >> 《中论要解》第二卷
上一页:《中论要解》第三卷
下一页:《中论要解》第一卷
版权所有 梅花易数韩海军易学官方网站  豫ICP58965212号
站长:韩海军 QQ:26278156 330727704  地址:中国河南南阳李相公庄117号  邮编:473000  电话:0377-63053629
建议电脑最佳分辨率:1024×768  本站网址:www.hanhaijun.com  邮箱:26278156@163.com